Paris / CUP《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生效于 1884确立12个月优先权,可据以将首次申请扩展至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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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
- 1883
- 创始签署方
- 比利时巴西萨尔瓦多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塞尔维亚西班牙瑞士
- 管理机构
- WIPO / OM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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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知识产权的条约与协定,附适用年份、创始签署方及现有成员数量。
术语定义 (20):Paris Convention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Madrid System — 马德里体系Hague System — 海牙体系WIPO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IPC — 国际专利分类EPC — 欧洲专利公约EPO — 欧洲专利局PCT — 专利合作条约Budapest Treaty — 布达佩斯条约OAPI —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Bangui Agreement — 班吉协定ARIPO — 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Harare Protocol — 哈拉雷议定书Eurasian Patent Convention (EAPC) — 欧亚专利公约(EAPC)TRIPS Agreement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PLT — 《专利法条约》(PLT)London Agreement — 伦敦协议UP — 单一专利UPC — 统一专利法院UPC Agreement (UPCA) — 《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
确立12个月优先权,可据以将首次申请扩展至国外。
商标领域的“PCT”:一次申请,指定多个国家或地区。
一件国际外观设计申请覆盖多个法域(1999年日内瓦文本)。
设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PCT、马德里和海牙体系。
确立各专利局通用的IPC分类体系。
由欧洲专利局统一审查,随后在指定缔约国生效。
指定:《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由欧洲专利本身覆盖。
延伸:依据延伸协议,将效力扩展至非公约缔约国。
欧洲专利局生效:依据生效协议,在非公约缔约国取得效力。
香港:独立的本地再注册程序,既非指定亦非欧洲专利局生效。
一件国际申请,随后在30–31个月内进入国家/地区阶段。
在国际保藏单位的一次保藏被各成员国承认。
一次申请即产生覆盖全部成员国的单一权利(无国家途径)。
区域授权,在指定的ARIPO成员国生效。
在欧亚成员国生效的单一专利。
规定最低保护标准,包括自申请日起20年的专利期限。
统一并简化各国形式要求与申请日规则。
减少或免除欧洲专利生效时的译文要求。
将已授权的欧洲专利转化为覆盖参与国的单一权利。
统一专利及(未选择退出的)传统欧洲专利的单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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